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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云墙督察院司法解释第1号

arthur 风云督察
楼主 2007-04-12 10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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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云墙督察院司法解释第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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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司法解释,是根据风云墙督察院管理制度(V070326)和实际判例所制定,属正式法律性文件,全坛所有会员须遵守此司法解释。

2、督察院审判和处理时,适用于裁定、判决和决定。

3、对形式性和程序性问题的处理,适用于裁定。督察对以下问题的处理,使用裁定:
(1)受理或者不予受理;
(2)同意审判参与人或者不同意审判参与人;
(3)程序上删除回帖、扣除分数或者禁言:
(4)逐出审判参与人;
(5)管辖权异议;
(6)驳回起诉。

4、督察对实质性问题的处理,适用于判决。

5、督察院对内部人员的处理、奖励,适用于决定。

6、在风云督察院发帖时,须按照以下格式填写:
(1)举报
Copy code
举报人:
举报对象:
举报理由:
需要补充的证据:
请求参与举报的人员:
举报时间:

(2)投诉
Copy code
投诉人:
投诉对象:
投诉理由:
需要补充的证据:
请求参与投诉的人员:
投诉时间:


7、未按照第6条的要求提出举报或者投诉的帖子的,督察将最多给予两次补正的机会,每次补正的期限为3天。如果经两次补正后依然不符合第6条的规定,或者补正超过了期限,督察将裁定驳回起诉,并锁帖。

8、对于形式上符合第6条要求的举报或者投诉帖,督察裁定受理案件,并进行审判前审查和准备工作。

9、督察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举报或者投诉的内容不实,或者不属督察院管辖范围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
10、督察在审查过程中,发现楼主提交的审判参与人不符合要求的,裁定不同意审判参与人。

11、督察审查完毕,未发现问题,开始立案调查。督察在调查完后应PM对方当事人回帖,对方当事人须结合楼主的投诉或者举报帖子,在督察的PM发出之日起5日内提出自己的答辩状,并有权申请共同参与人;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的,视为放弃参与审判抗辩的权利,由督察进行缺席审理。

12、共同参与人,一方不得超过3人。

13、对方当事人提交完答辩状后,开始审判抗辩程序。

14、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审判抗辩程序中,进行质证、辩论。

15、督察在审判抗辩程序中,有权提出中断程序或者裁定逐出审判参与人。

16、审判抗辩程序完毕,督察根据辩论的情况,做出判决。第一审判决权,由第一个受理的督察拥有。

17、审判相关人对审理结论不满的,有权提出第二审程序。

18、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一样。

19、第二审程序中,第一审参与的所有督察应回避。

20、第二审程序的裁定或者判决,为终局裁定或者判决,不得再提出上诉。

21、对终局裁定或者判决不服的,再次提出上诉,督察不予受理。该会员在督察不予受理后仍然开帖投诉或者举报的,视为恶意投诉或者举报,扣500分。第二次恶意投诉或者举报的,督察裁定永久禁言该会员。

22、对超过投诉或者举报事件10日内的投诉或者举报,督察裁定不予受理。

23、对第一审程序审结之日起3日内不提出上诉的,该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视为终局裁定或者判决。

24、督察须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并在3日内进行完审前准备和调查工作。

25、单个投诉或者举报,自审判抗辩程序开始之日起5日内须审结。

26、非审判参与人回帖的,督察将根据回帖的内容对该会员进行删除回帖、扣20~200分(管理人员和特殊用户组扣40~400分)或者禁言的裁定。

27、对督察在审判过程中做出的裁定或者判决不服的,请另行开帖投诉,不得在审判过程中打断督察的裁定或者判决,不得任意曲解督察的裁定或者判决,违者作出单个回帖200分的处罚;如果该会员继续严重妨碍审判过程的,督察有权裁定逐出该会员。

28、审判参与人的马甲不得进入投诉或者举报帖中,违者督察有权直接永久禁言该马甲。

29、对审判过程中谩骂他人或者发表不文明言论的,督察有权裁定单个回帖200分(管理人员或者特殊用户组会员400分)的处罚。

30、对正在进行的审判中的裁定或者判决不服的,不得提出上诉。审结之后才能提出上诉。

31、督察有权在巡视过程中,对各版版主或者超级版主提出司法建议,版主或者超级版主须认真听取督察的司法建议。督察认为版主或者超级版主未认真对待该司法建议的,有权向总督察提出司法介入的要求,总督察核实后将开始监督程序。

32、会员在论坛上散布和督察工作有关的言论,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误导,严重影响督察院的工作的,督察有权向所在版块的版主提出司法建议,对该会员进行处罚。

33、对于所有规定和判例均未明确的问题,督察将根据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和依从先例的原则进行处理,会员对该处理不服的,可申诉一次,该申诉的受理和审判,按照第二审程序来进行。

34、在审判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在督察提出要求之日起2日内未按照要求回帖的,视为放弃参与审判抗辩的权利,督察将缺席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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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性自然,其乐无穷~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