风云墙技术论坛管理人员须知(2007.07.09增加在职人员辞职处理规定)风云墙技术论坛管理人员守则
前言:各版原则是完全交给各版主去管理,实习版主协助版主管理,斑竹、实习版主应该以身作则,维持好各自的版块次序,使版主能良性循环。
1、 每天在线管理时间不少于2小时;
2、 积极组织所属版块活动,参加论坛组织的各项活动;
3、 不得连续3天不登录论坛或不管理站务,(事先请假除外);
4、 有事要离开论坛超过3天(含3天)的要事先在版主区请假;并通知本区其它管理员;
5、 无故4天内未登录论坛,没有合理解释的 ,免除职务;
6、 请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月,长假期间暂停权限,假期结束到岗后开通;
7、 积极发贴回复,及时处理所属版块内出现的违反规定的帖子;
8、 团结论坛的管理人员和会员们,带头遵守论坛的各项规定;
9、 积极参加论坛的各项会议及关于论坛管理和发展的讨论;
10、 不得因个人原因滥用职权。经投诉,查证后将撤消其职务.
11、对于论坛内的争吵和***,本区管理人员要起协调作用。管理人员严禁与会员在论坛发生争吵。
12、所有管理人员不得将管理账号外借他人使用,一经发现,取消管理头衔。对于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,处以罚款、清除个人财富、禁言、永久禁言直至删ID的处罚。
13、所有享受论坛工资待遇的人员,严禁在其他论坛贩卖自己的风云币。一经发现,清空个人财产。情节严重者,取消管理头衔和工资待遇,并视情处以禁言、永久禁言直至删ID的处罚。
14、版主处理帖子的时候注意人性化管理,遵循原则如下
出现违规现象,先PM提醒会员修改。若PM无作用则管理人员帮忙修改一下帖子。
如情况恶劣且提醒无效的情况下,按规定处理
出现非法情况,第一次PM并删除帖子,第二次扣分处理,第三次禁言处理
所有论坛的管理人员均须遵守以上守则。网友对此有监督权
管理人员工作职责
1、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论坛规则,贯彻管理人员守则,树立自身良好形象;
2、维护版面秩序、保持版面清洁,及时删除违规贴、转移非本版贴子;
3、把握好本版的主题,积极发表原创文章,鼓励、指导网友发表原创文章,正确引导网友参与讨论;
4、协调版内讨论气氛,调解版内***;
5、努力提升本版人气,及时向总版主报告版内现状和问题;
6、评点本版文章,推荐好贴,推荐本版优秀会员;
7、加强与网友间的交流,热心回答在本版的网友问题,提高亲和力;
8、注意社区事务中有关管理事项的更新并予以配合、实施。关注本站热点话题,提出批评和建议,协助总版主工作;
9、应虚心接受会员批评,接受会员监督;
10、实习版主不得单独使用“加精、置顶”权限,不得给自己贴子“加亮”不得在其它版区使用管理权限;
11、督察在不得其它版区给贴子加分,特殊情况例外;
12、本区管理人员之间不允许互相加分,如需要加分由超级版主或高级版主实施操作;
13、版块管理员之间要经常沟通,遇到问题或意见分歧时要及时商议、统一思维、妥善解决。坚决杜绝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个人问题或摩擦。
14、高级版主做好份内的事,不可插手其他事务
管理人员监督制度
1、 实习版主由本版版主直接监督,对本区失职实习版主,版主可直接向分类超版提出罢免申请;
2、 版主在监督实习版主工作的同时,接受督察和总版主监督,对失职版主,督察和总版主可向
总督察和管理员提出罢免申请;
3、 督察在监督版主工作的同时,接受总督察监督,对失职督察,总督察有权罢免;
4、 超级版主在监督版主工作的同时,接受总督察和管理员监督,对失职超级版主,经共同商议后罢免;
5、 管理员和总督察工作的同时,接受坛主监督,坛主有权对失职管理员和总督察罢免;
6、 遭到50位会员联名投诉的管理人员,交由高级管理层讨论处理;
7、 遭到10位管理人员联名投诉的管理人员,交由高级管理层讨论处理。
管理人员的降职、免职
1、 严重违反论坛管理规则。
2、 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重大事件。
3、 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,或管理版面成绩平平,又出现新的更适合的申请人。
4、 滥用职权、声望低落或民愤过大。
5、 泄露密码或将ID借与他人使用。
6、 无条件执行论坛制度,若有违反,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,撤消其管理职务。
7、 严禁版主间进行相互攻击等行为,严禁对外造成内部版主不团结局面的一切其他行为。
管理人员的辞职后的处理方式
一、对于在职超版、督察、高版、版主辞职
1.若在职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则授予风云云老,表现良好的追加勋章
2.若在职时间为3~6之间则授予荣誉会员,表现良好的追加勋章
3.若在职时间小于3个月则划为普通组,原会员等级上浮一级
二、对于在职实习版主、精英
1.若在职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则授予荣誉会员,表现良好者追加勋章
2.若在职时间介于3~6个月之间则划为普通组,原会员等级上浮一级
3.若在职时间小于3个月,则划为普通组,并且威望视表现情况上浮100-10000
4、在职期间对于论坛没有突出贡献的不享受以上的待遇。
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执行。解释权归论坛管理层所有。